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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I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公众号同步 · 筑纬建筑科技 · 2024-06-13

以下文章来源于模卡科技    

   

 

          

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本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工作,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有序推进,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项目申报

试点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经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推荐(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推荐),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进行审查。

在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建设单位应将获得盖章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给市住建委审查,其中涉及申报容积率计算的项目,应在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申报。工程设计应当与项目策划的智能建造相关技术应用场景相适应。

申报资料包括:

(一)依据《上海市智能建造应用场景技术目录(暂

行)》(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目录》)及《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估评价规则(暂行)》(附件2,以下简称《评估评价规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项目智能建造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二)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4)。

二、申报项目要求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规模应达到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项目的评估评价范围应覆盖申报项目中的所有建筑单体,仅在个别单体中落实智能建造技术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范围。

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场景落实方面,本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基础项得分应达到65分及以上,且总得分应达到80分及以上(其中制造阶段总得分至少需达到18分,施工阶段总得分至少需达到30分),评分方式详见附件2《评估评价规则》。

三、项目评估方式

在收到试点项目申报资料后,市住建委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的智能建造专项技术方案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定意见。其中涉及申报容积率计算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的智能建造和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资料同步报送,市住建委将同步组织针对上述两项申请的技术方案评估,合并出具认定意见。市住建委会将认定意见同步抄送给相应区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对于市管试点项目,市住建委还会将其智能建造认定意见同步抄送给市安质监总站。

四、项目建设管理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智能建造专项技术方案予以进一步深化,形成专项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组织专项论证,建设单位对论证结果负责。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参加部分项目的此阶段论证会议。项目的智能建造专项实施方案及其论证记录,将作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审核阶段需提交的资料之一。

相较于专项技术方案,智能建造专项实施方案需细化相应技术的具体应用范围、实施进度计划,确保应用技术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需建立健全智能建造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参建方的工作内容、责权界面、协同机制及保障措施,确保智能建造各项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地性。实施方案内容需获得包含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智能建造相关责任单位的确认,实施方案报告需加盖上述单位公章。智能建造专项实施方案是对技术方案的细化,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市住建委评估的技术方案内容、不得擅自降低智能建造标准。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相应技术场景应用前向市住建委提交变更申请及变更后的智能建造专项方案(同一项目申请变更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市住建委视情况判断是否重新组织智能建造专项评估。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承诺书和智能建造专项方案予以实施,将方案中承诺的技术应用要求纳入项目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维、监理、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文件中,确保所承诺应用场景上各项智能化关键技术在试点项目中的落实。区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各项关键技术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市住建委将不定期组织针对试点项目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场景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若抽查发现项目存在承诺的技术应用场景未落实或存在刻意造假等问题,市住建委将对问题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不再受理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上一级开发单位的后续智能建造试点申报。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第一种智能装备(此处指《技术目录》

中施工阶段第三类所对应的装备)启用前(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住建委申请一次现场核验(核验申请格式详见附件5),并将项目最新的智能装备使用计划、时间安排抄送给项目所在区的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委托管理单位。项目方在提交现场核验申请时,需将可体现项目智能装备应用数量、具体类别、作业量等要求的合同文本作为申请表的附件材料同步提交。    

建设单位应做好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过程记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报告之前,向市住建委提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专项审核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审核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6)及相关审核资料(资料清单参见附件7)。市住建委将对项目组织开展资料检查及现场核验、评价,并为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审核意见。该意见将作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之一。区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需将该审核意见纳入区管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时的预审范围,市安质监总站需将该审核意见纳入市管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时的预审范围。

本管理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智能建造应用场景技术目录(暂行)

2.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估评价规则(暂行)

3.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编写提纲

4.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承诺书

5.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现场核验申请

6.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审核申请书

7.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审核资料清单

8.上海市智能建造推进工作分工明细表

          

全文请点击:

上海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4】254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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