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模块化建筑在“原拆原迁”“旧房改造”等应用——《关于促进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始征求意见
公众号同步 · 筑纬建筑科技 ·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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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精神,2017年5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该文件经过多年实施,已不适应当前装配式建筑实际工作,为持续推动福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将全文以废旧立新方式进行修订,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于2026年5月27日至6月30日间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
关于促进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和低碳绿色发展,助力我市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我市建筑建材产业及其他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并在工作推进中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到2030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5%以上。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1.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100%地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项目中单独建设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门卫房、垃圾房、配电房等)除外。
2.2026年起,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实施:
(1)优化调整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类别。四城区公开新出让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商务办公用地,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
(2)其余新签订土地合同(或新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福州市六城区(含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地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签订土地合同(或新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建筑项目30%以上地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认定标准。
3.体育馆、商场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
4.鼓励全装修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医院、学校等项目采用装配式装修。探索模块化建筑在“原拆原迁”“旧房改造”等城市更新场景中的应用,试点农村建房采用装配式建造。
三、重点任务落实
1.土地供应阶段管理政策落实。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资规部门对照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范围标准,将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到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要求竞买人承诺竞得土地后,与住建主管部门签订《装配式建筑监管协议》。市住建局按照福建省、福州市现行政策,需要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阶段与宗地竞得者签订《装配式建筑监管协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划拨用地或协议出让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划拨决定书后一个月内,与住建主管部门签订《装配式建筑监管协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对于应实施装配式建造而未实施的或实施的面积达不到装配式建造有关规定的,属公开出让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应实施装配式建造而未实施的面积乘以每平方300元支付违约金,缴交至福州市财政。属划拨用地、协议出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并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2.做好审批过程管理。
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发改部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在立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阶段,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设计规定审查装配式建筑,在施工许可证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3.严格把关项目落实。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装配式建造安全质量责任,保障装配式项目实施落实到位。项目完工(预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认定。市住建局督促保障性住房项目100%地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教育局督促教育项目100%地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卫健委督促医疗项目100%地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四、政策支持
1. 计容面积。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的原计容面积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产业化基地奖励。对于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在本地所生产产品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市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评先评优倾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闽江杯”“榕城杯”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加强金融服务。对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鼓励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支持力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装配式建造的建筑施工至标高±0.000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提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对于政府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责任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工作保障措施
1.强化部门协同。市住建局统筹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工作。市发改委在立项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把控和监督,统筹推进辖区内产业基地建设,推进项目落地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2.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帮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
3.加大宣传推广。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宣传,利用网络等媒体手段,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报道最新产业动向,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提升社会对建筑工业化的认知度,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市级及以下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消息来源: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绿筑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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